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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訊
凡練習武術之人,除各種拳法之外,必兼練一兩種功夫以輔其不足。蓋以拳法為臨敵時動作之法則,而功夫則為制敵取勝之根本。若練就功夫而不諳拳法,應敵時雖不免為人所乘,其吃虧尚小;若單知拳法而不習功夫,則動作雖靈敏,要不足以制人,結果必大吃其虧。故有「打拳不練功,到老一場空」之諺。此功夫之不可不練也。
功夫之種類,亦繁複眾多,不遑枚舉,然就大體區分之,則不出乎兩種,即外功與內功是也。
外功則專練剛勁,如打馬鞍石、鐵臂膊等,制人則有餘,而自衛則不足。
內功則專練柔勁,如易筋經、捶練等法,皆行氣入膜,以充實其全體,雖不足以制人,而練至爐火純青之境,非但拳打腳踢,不能損傷其毫髮,即刀劈劍刺,亦不能稍受傷害。依此而論,則內功之優於外功,固不待智者而後知也。
- 新功能介紹 作者: 田建強
- 出版社:大展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2/02/0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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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奕含、國文補教名師陳星(陳國星)。(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中天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察,22日上午針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案件開記者會,宣布對遭民眾舉發的補教老師陳星以「不起訴」處分。南檢以5264字聲明稿解釋不起訴的幾個關鍵原因,包括女友人證明當時兩人互動如情侶,林從未說自己被性侵,且生前還有小說電子檔,似乎為「房思琪」原始架構版本,內容證明陳國星所指,二人之間並無強制性交等話,並非全然謊言。加上林奕含父母不願提告,因此對陳不起訴。 林奕含在今年4月27日自殺身亡,雙親透過友人發聲明,指女兒曾遭一名補習名師引誘性侵,多年來走不出陰影,心情憂鬱,引發社會輿論。由於林奕含父母不提供林女生前遺留的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也不想提告;檢方只能依職權範圍找通聯紀錄、林女就醫紀錄及電子郵件、網路等資料。 ▲林奕含案偵結,南檢召開記者會說明。(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檢署接獲民眾告發後,5月1日分案指派檢察官偵辦,22日宣布偵結,對外說明。檢察官調閱林奕含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陳國星行動電話、雙方通聯紀錄、及林奕含於部落格臉書發表的文字紀錄、友人LINE的訊息紀錄、訪談紀錄、手札等,作為分析比對資料,查出幾個關鍵不起訴原因: 1.林女死亡前1、2天,曾以臉書傳訊聯絡、見面大學好友A12,證人A12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的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2.根據通聯紀錄,陳國星與林奕含認識時,林早已逾16歲,因此並無犯下與「 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3.南檢認為,陳國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的地位,然對林女的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 4.林女於台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11月25日起)的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是因位自台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的志趣,加上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沒得到父母認同,與父母關係緊張,並於住院前一天與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經送急診治療並收住精神部病房,該次住院病歷也沒提及有遭性侵害的內容。 5.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的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建立日期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的英文姓名,經確認該二部作品是為林女作品。 南檢認為,「初戀」小說內容,應是「房思琪初戀樂園」原始架構版本,該書女主角姓名也為「房思琪」外,主要情節也是以高中女學生為主,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國文老師合意交往,被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女主角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 該等情節除了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林女與陳國星間交往經過相似外,甚且與陳國星所述,林女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間,有按照林女母要求,傳簡訊分手內容一致。 再參以「初戀」原版小說內所用的文辭,也都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的文辭相類,檢方認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內容描述情節是否屬實,還需要斟酌。 ▲林奕含99年初完成「初戀」小說內容,應是「房思琪初戀樂園」原始架構版本。(圖/翻攝自林奕含fb、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 6.另外,根據林奕含國中、高中與補習班好友的證詞,表示林奕含曾以「男友身分」介紹陳國星給她們認識,當時兩人互動親密,林說她真的很喜歡陳國星,也從來沒有跟友人說過她遭性侵害。 調查過程中,一位代號「A4」者為林奕含國中一年級起認識的好朋友,被林奕含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另一名證人「A8」者是林奕含國小時認識的好友,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 「世世」到庭證稱,剛上大學時,林奕含約其以及「采」至台北華山文創園區的披薩店,向兩位介紹陳國星是她的男朋友,且互動相當親密,當時林奕含也說明自己非常喜歡陳國星,也從來沒有說到曾遭到性侵。 「采」向檢方證稱,上大學時只有見過陳國星一次,林奕含約其、「世世」與陳國星共4人,至台北華山藝文中心內餐廳見面,兩人互動猶如交往,且願意介紹男朋友陳國星給其認識,林奕含從來沒有透露說遭性侵。林奕含與陳國星還沒分手前,第一次就住到精神病院,期間也都有說明曾與陳國星發生性關係,但沒有提到被迫情形。南檢因此認為陳國星所指二人沒有強制性交,並非全然無稽。 7.檢方調閱病歷紀錄,林奕含收住於精神部病房時,沒有提及遭性侵害,根據過往心理諮商紀錄,顯示林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但也曾表明認為「就是一場戀愛」經驗等語,難認定發生性行為時,林是否有違背性自主意願,因此難以此提出強制性交之罪名。 陳星看完南檢巨細靡遺地調查報告後,22日深夜也表明,23日決定親自出來開記者會,為113天來的爭議做說明。 ▲台南地檢署持續偵辦才女作家林奕含疑遭性侵案。(圖/記者林悅翻攝) 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年8月22日 發 稿 人:陳建弘襄閱主任檢察官 臺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 程序事項 一、 分案原由: 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 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 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 證據部分: (一) 陳O星部分:提出林女照片1張、林女98年8月31日臺大醫院神經部藥袋影本共4張,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二) 林女家屬部分: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及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蒐證。 (三) 檢察官依職權調閱、扣押部分:陳O星行動電話、林女之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92年起至106年止之健保申報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心理諮商摘要報告、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 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四) 其他證人提供之證據部分:證人所提供之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傳送予友人之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 分析比對之資料:林女全部病歷紀錄、雙方通聯紀錄、林女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林女之手札。 (六) 傳訊情形: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貳、 實體理由 本案林女已於106年4月27日因自縊而身亡,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則本案於林女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斷認定,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一、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林女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係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 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97至98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二人門號於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 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4月間止,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 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二、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年5、6月間結束。而林女於98年間,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至遲應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 林女於上開98年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陳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三) 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開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條之罪名。 三、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 (一) 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另參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二) 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而該小說敘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 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主要情節亦係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臺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斷離之內容一致。 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係「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 ,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係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106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三) 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 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 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 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四) 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五)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六) 綜上,陳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 《ETNEWS新聞雲》提醒您,請給自己機會: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長榮航空空服員。(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近日因5百多位空服員「颱風假」,導致派遣人數不足,取消50個來回航班,影響近萬名旅客。民進黨立委鄭運鵬2日表示,他難斷言這是「巧合的集體行動」,還是「刻意的變相罷工」,但他認為,500多名空服組員依法首度申請天災假,外界不需要過度解讀,而罷工事件,其實就是勞資談判的延伸,全世界工會也都是以客戶權益當作武器,建議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之規定,增加勞資溝通。 鄭運鵬指出,過去幾年德國漢莎航空的機師罷工,每次罷工兩天,就得取消1,700個航班的班機,影響18萬名旅客,一年內出現兩、三次的罷工,這是台灣民眾很難想像的情景。而這次颱風假也就是去年颱風時長榮空航硬飛事件後,空服員依照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向資方抗議,要求爭取「天災假」,長榮公司也從善如流,在天災假還沒立法就已先設立。這次是首次適用,500多名空服組員依法首度申請天災假,外界不需要過度解讀。 他認為,去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以及復興航空停飛等事件後,就凸顯政府難以用一部《民用航空法》來預防可能的突發事件。而罷工事件,其實就是勞資談判的延伸,全世界工會也都是以客戶權益當作武器,這都是屬於公司治理的必然,台灣不會更高明,不能期待民航局透過定期的營運、財務、航務、機務文件審查,來防止這些事件。 因此,鄭運鵬說,他早已提出增訂《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之規定。期待勞工董事之增設,讓勞資的溝通,平常就發生在董事會的決策中,讓勞方一起面對經營壓力、讓資方下來面對勞方辛酸,一定可讓勞資的溝通更順暢,讓罷工的事件可以減少發生。
▲長榮航空空服員。(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近日因5百多位空服員「颱風假」,導致派遣人數不足,取消50個來回航班,影響近萬名旅客。民進黨立委鄭運鵬2日表示,他難斷言這是「巧合的集體行動」,還是「刻意的變相罷工」,但他認為,500多名空服組員依法首度申請天災假,外界不需要過度解讀,而罷工事件,其實就是勞資談判的延伸,全世界工會也都是以客戶權益當作武器,建議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之規定,增加勞資溝通。 鄭運鵬指出,過去幾年德國漢莎航空的機師罷工,每次罷工兩天,就得取消1,700個航班的班機,影響18萬名旅客,一年內出現兩、三次的罷工,這是台灣民眾很難想像的情景。而這次颱風假也就是去年颱風時長榮空航硬飛事件後,空服員依照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向資方抗議,要求爭取「天災假」,長榮公司也從善如流,在天災假還沒立法就已先設立。這次是首次適用,500多名空服組員依法首度申請天災假,外界不需要過度解讀。 他認為,去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以及復興航空停飛等事件後,就凸顯政府難以用一部《民用航空法》來預防可能的突發事件。而罷工事件,其實就是勞資談判的延伸,全世界工會也都是以客戶權益當作武器,這都是屬於公司治理的必然,台灣不會更高明,不能期待民航局透過定期的營運、財務、航務、機務文件審查,來防止這些事件。 因此,鄭運鵬說,他早已提出增訂《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監察人之規定。期待勞工董事之增設,讓勞資的溝通,平常就發生在董事會的決策中,讓勞方一起面對經營壓力、讓資方下來面對勞方辛酸,一定可讓勞資的溝通更順暢,讓罷工的事件可以減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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